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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论企业的有限责任

1999-11-12 来源:光明日报 吴家骏 我有话说

近几年来,中央采取了很多实际步骤,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。诸如:调整收入分配政策,刺激消费,增加有效需求,解决企业产品销售不畅问题;科研单位进入企业,建立企业技术中心,加速成果转化;增加技术改造贴息贷款,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,促进企业适应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;债权转股权,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问题;减员增效、下岗分流、实施再就业工程;加大资金投入,完善社会保障体系,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,等等。这些措施对于解决企业面临的种种困难,是有针对性的也是有效的,对于困难企业的脱困,肯定会起到促进作用。但是,这主要还是解决迫在眉睫的问题,从长远来说,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,要解决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深层问题,还是要坚定不移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,从根本上解决制度创新的问题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,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很多,我觉得最重要的是有限责任问题,这是因为,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最本质的特征。

当代的企业,多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,它们都是股东在出资额范围之内、企业以其拥有的法人财产为限,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。我国的国有企业,在旧体制下实际上是无限责任制的企业。企业的出资者是政府,企业没有明确的法人财产权,企业的财产同出资者的其他财产连在一起,没有边界,可以随意调拨,企业经营的一切后果,实际上由政府承担着无限的责任。

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企业的无限责任,集中地表现在企业的债权、债务关系上。但我国国有企业的无限责任,却有所不同,它不仅仅表现在债权、债务关系上,同时还表现在无限的社会责任上。我国的国有企业,并非单纯的经济组织,它全面地承担着基层政权组织的社会责任,不是按照企业的需要来招募职工,而是按照社会的需要来安排就业,职工的生老病死全部由企业包下来,责任是无限的。这是中国国有企业特有的无限责任。在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以后这种状况虽然有所改变,但至今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。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企业改革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,如何从原来的无限责任的企业制度,真正地而不是名义上地转变为有限责任的企业制度,它的意义和它的难度都是非同寻常的。这就要求我们重视有限责任问题,认真地研究和解决有限责任的问题。

企业形态由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,是企业发展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。无限责任公司,由于风险太大,难以吸收他人出资,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,企业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局限,可以说是没有生命力的。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出现,使企业的机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。无限责任的企业形态,风险和利益都集中于所有者身上,利益关系结构的焦点非常集中。对一个无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来说,由于他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企业如何经营就成了涉及身家性命、生死悠关的大事,必然要亲掌企业经营大权。因此,在无限责任公司体制下,经营大权不可能旁落,所有权和经营权是不可能分离的,这就决定了现代公司的所谓“治理结构”,也是不可能在这里产生的。

而有限责任企业形态的出现,就使企业同过去小业主式的经营以及同无限责任公司,在产权关系和债权、债务关系上,发生了本质的变化。在有限责任的企业形态下,股东以实出资本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,出资额以外的个人其他财产,不受企业经营的牵连,风险被限定了、分散了,对出资者来说,它不再是无底洞,而是有限度的。这时,才有可能吸引他人出资,广泛集中社会资本,实现资本的社会化;也只有在这时,现代企业的一系列制度特征才能够产生。因此可以说,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一系列制度特征的总根子。

如前所述,我国的国有企业,在旧体制下实际上是无限责任制的企业。改革开放后,特别是近几年来,这种状况有所改变,企业有了法人财产权,明确了以企业的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,企业的法人财产在名义上同出资人———国家的其他财产分开了,这就在债权、债务关系上,向有限责任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。但是,企业的社会责任远远没有解脱,企业冗员问题没有解决,企业还不得不背着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,这反过来又影响着企业债权、债力关系的明确性,使企业不能真正成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。

国有企业承担的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解除,它的债权、债务关系也就必然是一种软约束。这是因为,它的债权人多为以政府为背景的银行和企业,而企业的债务又是为承担同政府有关的社会责任而背上的。这就变成了一笔糊涂帐,责任难以扯清。正因为责任扯不清,企业的无限责任反倒变成了无责任。企业的无限责任,实际上还是由政府承担着。

为了使企业经营者能够认真负责地搞好企业,就不能不把希望寄予好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,政府就不得不把注意力放在领导班子的选拔上。这又进一步固化了政企不分。要解决这个问题,根本出路还在于有限责任。因此,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,就必须进一步解决有限责任问题。

1、要切实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。要进行规范的清产核资、资产评估。一方面,政府不能任意干预、调拨和支配;另一方面,企业经营者要有严格、明确的资产保值增值任务,确保企业法人财产充实。

2、推进股权多元化、分散化、法人化。近百年来,在企业产权方面发生的一个明显变化,就是股权多元化、分散化、法人化。这种变化虽然在不同国家表现出来的程度不同,但已经可以看出,这是一种发展的趋势。许多国家的大公司,都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股东,而且大股东也已不是独家。法人企业相互持股发展到一定程度,个人股权比重会大幅度下降,这就使企业的归属变得越来越“模糊”。我国国有企业通过法人相互持股,使股权多元化、分散化、法人化,就会比国有独资企业更容易把企业法人财产同出资人———政府的其他财产切开,有助于真正实现有限责任。

3、加速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。企业的社会责任应当由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来承担,企业彻底解脱出来。近几年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,但这也不是一下子可以解决的,仍然需要我们继续努力。只有这样,企业才能真正转变经营或机制,使企业按照规范的有限责任的体制来运营,从而为企业分散风险、广泛集资、实现两权分离、形成经营者阶层和法人治理结构创造条件。近几年来,中央采取了很多实际步骤,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。诸如:调整收入分配政策,刺激消费,增加有效需求,解决企业产品销售不畅问题;科研单位进入企业,建立企业技术中心,加速成果转化;增加技术改造贴息贷款,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,促进企业适应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;债权转股权,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问题;减员增效、下岗分流、实施再就业工程;加大资金投入,完善社会保障体系,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,等等。这些措施对于解决企业面临的种种困难,是有针对性的也是有效的,对于困难企业的脱困,肯定会起到促进作用。但是,这主要还是解决迫在眉睫的问题,从长远来说,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,要解决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深层问题,还是要坚定不移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,从根本上解决制度创新的问题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,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很多,我觉得最重要的是有限责任问题,这是因为,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最本质的特征。

当代的企业,多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,它们都是股东在出资额范围之内、企业以其拥有的法人财产为限,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。我国的国有企业,在旧体制下实际上是无限责任制的企业。企业的出资者是政府,企业没有明确的法人财产权,企业的财产同出资者的其他财产连在一起,没有边界,可以随意调拨,企业经营的一切后果,实际上由政府承担着无限的责任。

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企业的无限责任,集中地表现在企业的债权、债务关系上。但我国国有企业的无限责任,却有所不同,它不仅仅表现在债权、债务关系上,同时还表现在无限的社会责任上。我国的国有企业,并非单纯的经济组织,它全面地承担着基层政权组织的社会责任,不是按照企业的需要来招募职工,而是按照社会的需要来安排就业,职工的生老病死全部由企业包下来,责任是无限的。这是中国国有企业特有的无限责任。在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以后这种状况虽然有所改变,但至今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。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企业改革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,如何从原来的无限责任的企业制度,真正地而不是名义上地转变为有限责任的企业制度,它的意义和它的难度都是非同寻常的。这就要求我们重视有限责任问题,认真地研究和解决有限责任的问题。

企业形态由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,是企业发展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。无限责任公司,由于风险太大,难以吸收他人出资,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,企业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局限,可以说是没有生命力的。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出现,使企业的机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。无限责任的企业形态,风险和利益都集中于所有者身上,利益关系结构的焦点非常集中。对一个无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来说,由于他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企业如何经营就成了涉及身家性命、生死悠关的大事,必然要亲掌企业经营大权。因此,在无限责任公司体制下,经营大权不可能旁落,所有权和经营权是不可能分离的,这就决定了现代公司的所谓“治理结构”,也是不可能在这里产生的。

而有限责任企业形态的出现,就使企业同过去小业主式的经营以及同无限责任公司,在产权关系和债权、债务关系上,发生了本质的变化。在有限责任的企业形态下,股东以实出资本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,出资额以外的个人其他财产,不受企业经营的牵连,风险被限定了、分散了,对出资者来说,它不再是无底洞,而是有限度的。这时,才有可能吸引他人出资,广泛集中社会资本,实现资本的社会化;也只有在这时,现代企业的一系列制度特征才能够产生。因此可以说,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一系列制度特征的总根子。

如前所述,我国的国有企业,在旧体制下实际上是无限责任制的企业。改革开放后,特别是近几年来,这种状况有所改变,企业有了法人财产权,明确了以企业的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,企业的法人财产在名义上同出资人——国家的其他财产分开了,这就在债权、债务关系上,向有限责任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。但是,企业的社会责任远远没有解脱,企业冗员问题没有解决,企业还不得不背着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,这反过来又影响着企业债权、债力关系的明确性,使企业不能真正成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。

国有企业承担的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解除,它的债权、债务关系也就必然是一种软约束。这是因为,它的债权人多为以政府为背景的银行和企业,而企业的债务又是为承担同政府有关的社会责任而背上的。这就变成了一笔糊涂帐,责任难以扯清。正因为责任扯不清,企业的无限责任反倒变成了无责任。企业的无限责任,实际上还是由政府承担着。

为了使企业经营者能够认真负责地搞好企业,就不能不把希望寄予好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,政府就不得不把注意力放在领导班子的选拔上。这又进一步固化了政企不分。要解决这个问题,根本出路还在于有限责任。因此,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,就必须进一步解决有限责任问题。

1、要切实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。要进行规范的清产核资、资产评估。一方面,政府不能任意干预、调拨和支配;另一方面,企业经营者要有严格、明确的资产保值增值任务,确保企业法人财产充实。

2、推进股权多元化、分散化、法人化。近百年来,在企业产权方面发生的一个明显变化,就是股权多元化、分散化、法人化。这种变化虽然在不同国家表现出来的程度不同,但已经可以看出,这是一种发展的趋势。许多国家的大公司,都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股东,而且大股东也已不是独家。法人企业相互持股发展到一定程度,个人股权比重会大幅度下降,这就使企业的归属变得越来越“模糊”。我国国有企业通过法人相互持股,使股权多元化、分散化、法人化,就会比国有独资企业更容易把企业法人财产同出资人———政府的其他财产切开,有助于真正实现有限责任。

3、加速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。企业的社会责任应当由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来承担,企业彻底解脱出来。近几年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,但这也不是一下子可以解决的,仍然需要我们继续努力。只有这样,企业才能真正转变经营或机制,使企业按照规范的有限责任的体制来运营,从而为企业分散风险、广泛集资、实现两权分离、形成经营者阶层和法人治理结构创造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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